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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万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在刑事处罚方面,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大了惩罚和打击力度。5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2014年曾经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房山法院进行诉讼,最终判决被告人魏某赔偿自诉人郭某、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三千零七十八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魏某未履行判决结果,郭某、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魏某获得了一百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仍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且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因此,郭、王二人以魏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房山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法院在受理该自诉案件后,经初步审查在案证据,确认了魏某的犯罪事实。鉴于魏某经刑事传唤拒不到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其销毁、伪造证据,房山法院依法对魏某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最终,在刑事司法手段的震慑下,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审理期间委托家属缴纳了执行案款,获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这起案件是房山法院落实“依靠刑事自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工作思路的典型案例。据了解,为有力打击拒执犯罪,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房山法院主动出击,通过降低刑事自诉准入标准、院长签发逮捕令等方式,加大拒执罪自诉程序的适用,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均予立案,每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均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曾广东介绍,在立案程序上,《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执行难成因复杂,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就外部来讲,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影响非常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调度室主任万会峰说。

  据悉,在全国各地开展的“执行风暴”中,有一批被执行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打击拒执罪正在兴起新的高潮,案件数量还将会增加。

  为切实用好这项最严厉的执行打击手段,房山法院在执行局设立“涉拒执罪案件办案团队”,在刑庭设立“拒执案件专案审判小组”,全面夯实案件基础,确保每一起拒执自诉案件都“立案准、判决稳、效果狠”。

  记者看到,在房山法院的立案诉讼服务大厅、执行局办公中心均设有专门展板,集中展示法院审理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可能构成拒执犯罪的行为予以详细的列举,加强了对当事人的释明力度。

  对于初步查明拒执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的案件,法院依托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被告人社会关系情况及上网追逃技术手段,由法院签发逮捕令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探索出了“找人”新路径。

  据介绍,自2016年以来,房山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17件,其中自诉案件16件,已审结12件,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在刑事审判期间执行完毕,圆满兑现了自诉人的胜诉权益。

  除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房山法院还通过建立“执行110”特别行动组,24小时全天候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创新案款发还方式,保障涉民生案款高效到位、全方位推进执行信息公开等多种措施手段,全面推进解决执行难题,切实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审理拒执犯罪的指导,确保对拒执犯罪实现精准打击,加大刑事惩罚力度,依法该立案的立案、该从重处罚的从重处罚,让“老赖”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