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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人口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大量地创造财富,合理地分配财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两个必要步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区域、行业、群体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是这种不平衡的表现,也是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面。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就要协调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收入分配改革,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初次分配是市场形成的分配关系。在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中,初次分配的结果往往是拉大收入差距。即便是发达国家,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也普遍较高,美国、德国、意大利等都在0.5左右,比我国还要高。过去,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在外需旺盛的情况下,收入差距大一些,更倾向于资本一些,有利于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当下国际环境复杂严峻,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必须把分配关系摆正理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住主要矛盾,分配关系的重要调整是雇员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从2012年的31%上升到了2020年的38%,实现了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步。之所以能够实现初次分配的迅速优化,是因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具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我国坚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纠正市场分配的不合理之处,为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奠定扎实基础。

  再分配是政府对居民财产和收入的直接调节。发达国家的再分配,1970年后出现了重大偏差,对收入的调节力度过大,而对财产的调节无力。这一问题的产生,与经济金融化有直接关系,即国民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多的部分表现为金融资产而不是居民收入。这对于依靠劳动报酬和金融杠杆生存的大部分居民非常不利,不仅伤及劳动积极性,还带来了重大金融风险。我国再分配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重点加强了养老、教育、健康、安全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顺应了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了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未来要注重再分配与初次分配相配套,既要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又要遏制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过高收入。

  三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合理分配的重要补充。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我国的三次分配是再分配结束后,个人或组织出于自愿进行捐赠,是“税后慈善”。这与发达国家的“慈善理财业”有本质不同。发达国家的三次分配往往以慈善基金的面貌出现,实质是拿本该用来交税的钱去避税,是“税前慈善”,弱化了再分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慈善法构建了制度框架、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慈善事业捐赠总额达到千亿元级。未来,随着社会富裕程度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次分配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弘扬优秀文化、营造良好氛围、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政商关系、缩小收入差距、转变继承观念的重要途径。

  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既是构建新发展格局、保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落实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还是提高经济发展的自主性、平衡性和协调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目前,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形成,要协调推进三次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历史经验表明,劳动报酬具有收入均等化的作用,资本报酬具有收入集中化的作用。资本报酬份额偏高,收入差距就容易扩大,金融风险也容积集聚,而初次分配的这种偏差越大,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阻力也就越大。因此,理顺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分配关系,是国民收入合理分配的基础和关键。要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和激发劳动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继续坚持提高劳动报酬份额,创造更多勤劳致富的机会。